(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79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号*****号。注册号310000000022495。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建学,男。委托代理人张伟,女。被告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致华,经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8日、2011年10月19日,其与被告分别签订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78.1万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40.8万元货款,尚欠37.3万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3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49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致被告身份无法确定,故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