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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曾巧红与郭淑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巧红,郭淑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郭復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曾巧红,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郭淑慧,女,1967年11月7日生,台湾人。委托代理人李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责人钱剑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高隽,该行员工。第三人郭復隆,男,1977年8月11日生,台湾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巧红与被告郭淑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及第三人郭復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巧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曾巧红负担。审 判 长  姚 民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