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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学刚与青州市三牛塑料填料有限公司、牛新波、牛新华、牛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学刚;青州市三牛塑料填料有限公司;牛新波;牛新华;牛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李学刚。 被告青州市三牛塑料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南术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牛新华,负责人。 被告牛新波。 被告牛新华。 被告牛新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刚诉被告青州市三牛塑料填料有限公司、牛新波、牛新华、牛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长亮 人民陪审员  蔡廷坤 人民陪审员  邓迎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