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x,蒲城县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井x,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蒲城县xx镇xxx路*号。被执行人蒲城县xxx有限公司,地址蒲城县渭清路x段。法定代表人梁xx,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井x与蒲城县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蒲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蒲劳仲案字(2013)16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93850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28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1元、停工留薪待遇24000元、执行费12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38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蒲劳仲案字(2013)16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