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凊阳法民二初字笫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陈章莲与黎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莲,黎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凊阳法民二初字笫15号原告陈章莲,女,193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黎笑,女,71岁,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莲诉被告黎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章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減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陈章莲负担。审判员 梁诗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