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垫法民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谭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2559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唐文权,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原告谭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亚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周、卢红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文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儿子谭小某。因双方恋爱时间短,婚前了解不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十年未归,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毛某未出庭亦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0月5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谭明强。被告毛某于2003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向被告原户籍地查询,辖区村委与派出所均证明被告未归原籍。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重庆市某村证明,贵州省某镇派出所证明,贵州省某村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恋爱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3被告毛某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归,双方分居生活长达10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谭某与被告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亚林人民陪审员 杨 周人民陪审员 卢红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鄢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