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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送商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赵玉萍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赵玉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送商初字第0123号原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林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萍,女,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原告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萍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定制灯具、灯杆等。双方结账后,被告尚欠原告107974元。因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被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陆佳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