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非诉行审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陈进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陈进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非诉行审字第0057号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进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六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加贵,该局头灶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炎,该局头灶分局副局长被申请人陈进存,男,汉族。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东工商案字(2013)第00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东工商案字(2013)第00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东工商案字(2013)第00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陈进存作出罚款6900元的处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生审 判 员 苏学广代理审判员 姚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夏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