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5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庞成龙、伍和花、庞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16-2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庞成龙,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伍和花,女,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庞自敏,男,汉族,1956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庞成龙、伍和花、庞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8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