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汪正革与刘和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正革,刘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汪正革。被执行人:刘和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正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和旺长期在外,无法与其联系,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岳民一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方诗苗审 判 员 严贤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