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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辛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骆彦丽诉衡水复明眼科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辛民立字第00001号原告骆彦丽,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生,住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号。被告衡水复明眼科医院。负责人骆彦君,该院院长。原告骆彦丽与被告衡水复明眼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后,本院通知原告骆彦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因原告骆彦丽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刘恩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靳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