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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文德鹏诉肖书剑、肖书康、张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鹏,张翠荣,肖书康,肖书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文德鹏。被告张翠荣。被告肖书康被告肖书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德鹏与被告张翠荣、肖书康、肖书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德鹏以无法找到被告张翠荣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德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德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文德鹏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林高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淇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