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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一)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12-03

案件名称

温金生、柳州市利林汽车配件厂合同纠纷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金生;柳州市利林汽车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一)字第1430号 原告温金生,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住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代理人仇宇书,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柳州市利林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老房村委新工业开发区。 负责人:唐月英。 委托代理人张明,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温金生诉被告柳州市利林汽车配件厂债权纠纷一案,原告温金生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柳州市利林汽车配件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金生撤回对被告柳州市利林汽车配件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9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654.5元,由原告温金玉负担。 审 判 长  覃 军 人民陪审员  谭惠文 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菲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