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小强与胥生海、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小强,胥生海,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保字第41号申请人马小强。被申请人胥生海。被申请人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马小强与被申请人胥生海、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马小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胥生海、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150000元或对相应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小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胥生海、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执行员 吴中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凌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