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衍芳与张会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衍芳,张会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447号原告刘衍芳,女,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张会强,男,汉族,现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衍芳诉张会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衍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