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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5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衍芳与张会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衍芳,张会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447号原告刘衍芳,女,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张会强,男,汉族,现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衍芳诉张会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衍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