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马井荣与侯敬全、陈珊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井荣,侯敬全,陈珊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马井荣。被告侯敬全。被告陈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井荣诉被告侯敬全、陈珊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井荣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井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井荣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人民陪审员 胡增芬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孟献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