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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马井荣与侯敬全、陈珊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井荣,侯敬全,陈珊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马井荣。被告侯敬全。被告陈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井荣诉被告侯敬全、陈珊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井荣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井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井荣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人民陪审员  胡增芬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孟献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