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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凤翔县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启,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录生,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峰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凤翔县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凤翔县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损失216121.8元。宣判后,被执行人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宝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自觉履行,权利人凤翔县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伍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