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法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李金平与李洪涛、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金平;李洪涛;魏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华法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平,男,汉族,职工,住华县被执行人李洪涛,男,蒙古族,职工,住华县被执行人魏敏,女,满族,居民,住华县申请执行人李金平依据生效的(2011)华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洪涛、魏敏给付借款及利息共计用费47594元,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领取27000元案件款,恢复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洪涛银行账户存款17900元予以扣划,已给付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4900元,下余3694元和案件受理费600元表示自愿放弃,同意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华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弥继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红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