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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秋娥、陈民庆等与陈来法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楼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原审第三人李某。原审第三人楼某。上诉人陈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原审第三人李某、楼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陈某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第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