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肖彬与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彬,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肖彬,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纺织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宏波,经理。被告李平,1954年5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彬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彬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彬负担。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