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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肖彬与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彬,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肖彬,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纺织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宏波,经理。被告李平,1954年5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彬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彬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彬负担。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