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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故意伤害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刑初字第348号被告人时型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二七刑初字第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正数第22行中的“2012年12月129日”,现更正为“2012年12月29日”。审 判 长  金永毅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王景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