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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炳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杰,张换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76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炳杰,男,1991年9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盂县。2011年7月19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9月15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1月11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劳教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乔小兵,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换则,曾用名张田换,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静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静乐县,暂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8月20日因病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宁旭杰,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炳杰犯盗窃罪,张换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宫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炳杰、张换则及指定辩护人乔小兵、宁旭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中午,被告人王炳杰在太原市迎泽区大铁匠巷15号院网通1号楼6层,窃取被害人雷某的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042元)。被告人张换则在明知该摩托车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介绍王炳杰将此车以200元的价格出售。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同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炳杰在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经典小区1号楼2单元,窃取被害人杨某的蓝色星月神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72元),后将此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换则。被告人张换则在明知该电动车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同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炳杰在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公交公司宿舍15号楼附近,窃取被害人林某的飞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36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3年6月11日,在被告人王炳杰的带领指认下,民警将被告人张换则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炳杰、张换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炳杰、张换则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被害人杨某、雷某、林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证人高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劣迹材料,归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炳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换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介绍他人收购,妨害司法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炳杰有多次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炳杰、张换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并对王炳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对张换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炳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换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连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建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