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受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陈正华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正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闸受初字第56号起诉人陈正华,男,住上海市闸北区。2013年11月25日,本院收到陈正华的起诉状,请求:1:动迁合同不完整,合同无效;2、追回起诉人应得安置款;3、起诉人动迁实际安置多少款额。经审查:1、起诉人提供的拆迁人(甲方)上海锦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乙方)陈定义(陈正和)户之间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第十二条内容为: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得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2010年4月21日,陈正和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上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同年8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沪仲案字第0341号裁决:申请人陈正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之后,陈正和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2010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民四(商)撤字第6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陈正和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0)沪仲案字第0341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已就上述合同纠纷处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被拆迁人已申请仲裁并被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请求不予支持,且其后相关法院也作出了驳回被拆迁人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0)沪仲案字第0341号裁决书的申请的终审裁定;因此,现起诉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013年12月3日,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正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志建代理审判员 喻 捷人民陪审员 陈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季雯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