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二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农行武邑县支行与韩海新、张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韩海新,张春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7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住所地:武邑县。负责人:张金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书田,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韩海新,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被告:张春荣(系韩海新之妻),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与被告韩海新、被告张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韩海新已清偿了全部债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根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