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马东风故意杀人、放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马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被告人马东风,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盘山县××镇×××村××屯××号。2012年2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东风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鞍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东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3年8月12日以(2013)辽刑四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2012年1月26日,被告人马东风酒后因琐事殴打其妻吕某甲(被害人,殁年44岁),致吕某甲住院治疗。吕某甲提出离婚,马东风不同意,在向吕某甲及其亲属求情未果后,马东风产生杀死吕某甲之念。同月31日15时许,马东风携带斧子来到妻妹吕某乙(被害人,殁年41岁)位于辽宁省台安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外守候,与稍后回来的吕某甲、吕某乙相遇,双方发生争吵。马东风持斧子欲砍击吕氏姐妹,被吕氏姐妹及闻声从室内出来的吕某乙之子管某某抢下斧子。马东风遂进入吕某乙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击吕某甲头部,并抢下吕某甲手中的斧子砍击吕���乙头、颈等部位十余下,致吕某乙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大失血死亡。马东风又追撵吕某甲至5楼缓步台处,持斧子砍击吕某甲头面部数下,致吕某甲颅脑损伤死亡。随后,马东风返回吕某乙家打开燃气灶,点燃沙发、床上被褥等,欲自杀未果,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斧子,证人管某某、管某、吕某丙等的证言,被害人吕某甲的生前陈述,尸体鉴定意见,证实从斧刃、菜刀刃和被告人马东风所穿条绒裤上分别检出吕某甲血迹、从马东风所穿皮鞋上检出被害人吕某乙血迹、从马东风手上、所穿外套上和斧把、菜刀把上分别检出马东风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东风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东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马东风杀人后放火焚烧被害人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马东风因琐事殴打其妻吕某甲,致吕受伤住院后,又对吕提出的离婚要求不满而行凶杀人,致2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四复字第21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马东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裁��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文军代理审判员  李静然代理审判员  曾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