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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付建国与周世英债务纠纷执行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国,周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付建国,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周世英,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世英与被执行人付建国债务一案中,异议人付建国于2013年11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付建国称,关于付建国与周世英债务纠纷一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已于1992年9月23日判决赔偿周世英酒款14016.35元,利息自打欠条之日算起,款清息清,我先后向法院缴纳了判决书所判给周世英款项及利息。2007年11月20日,当时负责此案的法警队队长李路军给我出具了“证明关于周世英与付建国债务纠纷一案,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已结案”的书面证明,我原以为这件事情已彻底解决了,谁知事隔这么多年后,即:2013年3、4月份,我接到了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的电话,说我的存款8万元被冻结了,让我去拿裁定书,冻结时间是2012年12月份,此后,我又在2013年5月12日写了异议申请书,并交给了执行局陈铁军警官手里,在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不给任何解释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3日,即:第二天强行划拨我的存款56550.52元,现就此案我提出我的几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时,法院应审查,认为成立的改正和撤销裁定,认为不成立的应驳回。为什么我已向法院第一天递交了异议申请,第二天你们就强制划拨呢?并且也不给任何解释和说明,这样做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让你们这么办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院冻结划拨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而我在2007年就被执行完了(有李路军给我出具的文字证明),你们有是依据什么?又是怎么算的?强行划拨我56650.52元呢?用老百姓的话讲,“这岂不是孙子比爷爷大了”。这样的事我实难接受。综上所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的这一行为,是严重违法,侵犯我合法财产权,要求法院在接到我的异议后,尽快给出答复,并且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本院查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周世英与被执行人付建国的本院(1992)东法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债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建国在1997年2月25日给付了申请人5000元、2007年11月9日给付了申请人7000元、2008年1月4日给付了申请人2400元。本院在2008年1月14日给申请人周世英所做的笔录中,申请人认可上述给付的款项为欠款本金。我院于2012年12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付建国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我院于2013年4月22日给被执行人付建国作了执行笔录,告知被执行人付建国应履行(1992)东法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利息部分37829元(包含诉讼费570元、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付建国拒不履行剩余利息,我院于2013年6月13日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付建国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并于2013年10月2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6550.52元。本院认为,异议人付建国未向我院提供证明该案已全部执结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放弃债务利息,故我院划拨被执行人付建国银行账户存款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亚林审判员  戴树立审判员  樊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