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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显周与冯磊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周,冯磊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陈显周。委托代理人刘辉,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海云,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磊。委托代理人陈志祥,扬州市江都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周与被告冯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显周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48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显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