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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李胜男与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南,东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李胜南,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秀国,男,194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花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东凯,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李胜南与被告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虎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胜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凯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胜南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20日借原告人民币19000元,用于经营投资,约定一个月内还清。被告违约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东凯辩称:我欠原告借款属实,现在经营困难,要求延期还款。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于2013年4月20日借原告借款19000元用于经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该欠条载明:“今欠李胜南19000元正,东凯,2013年4月20日。”后原告找被告催款未果,为此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东凯于2013年4月20日出具的欠条1份予以证明,经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东凯作为债务人在原告催款时应及时偿还,拖欠不还,对此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东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胜南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276元,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