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63号申请人武汉凤武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焕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凤武酒业有限公司,徐焕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6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凤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区万松园路103号同城大厦A栋3单元10层1001室。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国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徐焕陈,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申请人武汉凤武酒业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42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武汉凤武酒业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凤武酒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凤武酒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427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凤武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