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迎民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岳海棠与任保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海棠,任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岳海棠,女,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任保生,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迎中财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任保生名下位于太原市双塔北路100号44幢一层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迎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坐落于太原市双塔北路100号44幢一层2号私有房产(产权证号:003408**)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坐落于太原市双塔北路100号44幢一层2号私有房产(产权证号:003408**)的查封。二、按本院(2013)迎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项,将任保生名下坐落于太原市双塔北路100号44幢一层2号私有房产(产权证号:003408**)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岳海棠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山审判员  许晓东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