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香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香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德宇。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德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香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9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冯德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王桂敏和冯德宇为合法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王桂敏名下的银行存款为其与冯德宇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德宇及其妻王桂敏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