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蔡水勇、林珈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蔡水勇,林珈羽,李才奕,朱展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负责人黄南武,男,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成,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劳飞,该行员工。被告蔡水勇。被告林珈羽。系被告蔡水勇的妻子。被告李才奕。被告朱展眉。系被告李才奕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诉被告蔡水勇、林珈羽、李才奕、朱展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宛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