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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洁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0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泽平,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洁蓝,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洁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晓 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瑜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