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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土山与徐梅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土山,徐梅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李土山。被告:徐梅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土山与被告徐梅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土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土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土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李土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汤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