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土山与徐梅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土山,徐梅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李土山。被告:徐梅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土山与被告徐梅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土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土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土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李土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汤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