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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五(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杨浦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广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文日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杨浦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广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文日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辉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叶惠平,叶建斌,李仙泽,汤郑良,陈味味,叶齐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五(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上海杨浦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岐山,上海笃信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瑛,上海笃信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广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惠平。被告上海文日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叶齐福。被告上海辉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拥葛。被告叶惠平,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叶建斌,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仙泽,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汤郑良,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陈味味,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叶齐福,男,194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杨浦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文日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辉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叶惠平、被告叶建斌、被告李仙泽、被告汤郑良、被告陈味味、被告叶齐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广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文日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辉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叶惠平、被告叶建斌、被告李仙泽、被告汤郑良、被告陈味味、被告叶齐福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季宇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