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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沈小根与叶立坚、黄昌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根,叶立坚,黄昌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沈小根。被告:叶立坚。被告:黄昌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XX。委托代理人: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根诉被告叶立坚、黄昌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小根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小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小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