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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向永梅与崔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永梅,崔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向永梅。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朝君。被告崔六。委托代理人崔文泊,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永梅诉被告崔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永梅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永梅撤回对被告崔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向永梅负担。原告多预缴的人民币2150元,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  艳  丽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人民陪审员 谢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家纬(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