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向永梅与崔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永梅,崔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向永梅。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朝君。被告崔六。委托代理人崔文泊,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永梅诉被告崔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永梅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永梅撤回对被告崔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向永梅负担。原告多预缴的人民币2150元,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 艳 丽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人民陪审员 谢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家纬(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