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国平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息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平,男,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平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刘国平利用职务之便,在偿还本村村民魏炳德欠款8610元时,让其出具领到取土款8610元的条子,并将原欠条和领到条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淮息高速公路土建四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淮息项目部)拨付给魏楼村取土费账目中重复列支,侵吞公款861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2012年8月份,被告人刘国平利用管理本村账目职务之便,从中铁淮息项目部拨付给魏楼村取土资源费162万元账目中重复列支11712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国平主动到息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203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平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收据、账目明细表、现金记账凭证、领条、归案经过;证人魏炳德的证言;被告人刘国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平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032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平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维护。被告人刘国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国平退出全部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并根据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判处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