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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钊诉被告肖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钊,肖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288号原告:刘钊,男,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肖智勇,男,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钊诉被告肖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肖智勇所有的川K959**号车价值50000元的部分和被告肖智勇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某某路某某号房屋价值100000元的部分进行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肖智勇所有的川K959**号车价值50000元的部分和被告肖智勇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某某路某某号房屋价值100000元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纪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易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