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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5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5972号原告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司法局副食基地。法定代表人张五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忠,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义,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聚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远,总经理。原告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和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王晓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素舫、倪凤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和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忠、郑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和源公司诉称:2007年10月10日宝和源公司与北联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宝和源公司为北联公司就北京工业大学生命科学及交通环能学科楼加工配电箱柜,合同约定了加工标准、完成时间、运输方式等。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37255元,最终以实际工作量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多次进行洽商变更,分别于2007年11月7日增加配电箱数量,增加金额为59476元;2007年12月19日增加配电箱数量,增加金额为240643元;2008年4月30日,因图纸变更,生命科学楼中LB4LB3LA2柜主开关及电容容量增大,增加费用85940元;2008年6月9日,因生命科学楼配电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19461.60元。宝和源实际送货金额为1396630元,扣除北联公司已付的904913.98元,北联公司尚欠491716.02元未付,现起诉要求:1、判令北联公司支付定作款490000元;2、诉讼费由北联公司承担。原告宝和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采购合同及报价明细表;加工定作合同;采购补充协议;工程洽商单;送货单;进账单;转账支票。被告北联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庭审举证及审查核实,原告宝和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对原告宝和源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10月15日,宝和源公司与北联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宝和源公司为北联公司就北京工业大学生命科学及交通环能学科楼加工配电箱柜,合同约定了加工标准是国家标准;完成时间是在2007年;送货方式为宝和源公司负责送货等。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37255元,最终以实际工作量结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多次进行洽商变更,分别于2007年11月7日增加配电箱数量,增加金额为59476元;2007年12月19日增加配电箱数量,增加金额为240643元;2008年4月30日,因图纸变更,生命楼中LB4LB3LA2、LA3柜主开关及电容容量增大,增加金额85940元;2008年6月9日,因生命科学楼配电柜设计变更,增加金额19461.60元。宝和源为北联公司加工产品总金额为1396630元,北联公司已给付宝和源公司904913.98元,故北联公司尚欠宝和源公司491716.02元未付。庭审中,宝和源公司明确表示其只要求北联公司支付剩余定作款49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宝和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北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双方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宝和源公司向北联公司交付双方约定的产品,北联公司应依约向宝和源公司支付相应承揽款。宝和源公司依据送货单要求北联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4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款四十九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晓人民陪审员  刘素舫人民陪审员  倪凤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