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71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亚群审判员  栾建民审判员  蒋艳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