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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彦宁等与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宁,崔伟,张柳朝,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13号原告张彦宁,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崔伟,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柳朝,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咸阳市秦都区西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刚运,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宁、原告崔伟、原告张柳朝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宁、原告崔伟、原告张柳朝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彦宁、原告崔伟、原告张柳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彦宁、原告崔伟、原告张柳朝承担(原告已预交550元)。审 判 长 李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