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严永生职务侵占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京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26日变更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负责“宁高石油288”船为其所在的上海常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运输成品油的职务便利,在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镇江化工库、扬州市锦程新能源有限公司油库、镇江中油京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谏壁京惠9811油库卸油过程中,谎称成品油已全部卸完,采用私自截留的方法,先后3次侵吞承运的成品油共计5余吨,价值人民币49000余元。后被告人严某某将侵吞的成品油销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38000元。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严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人民币38000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人严某某退出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芦某某、王某某、丁某、胡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史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发油凭证,入库签收回单,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电话记录,营业执照,工资结算单,物品价格鉴证意见,暂扣凭证,案发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严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人民币38000元及扣押于本院的人民币11000元,发还上海常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友兴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魏传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