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304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梅某某,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