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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304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梅某某,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