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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阳白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星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星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阳白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徐昌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新,系辽阳市白塔区文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星哲,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星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辽阳市温馨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鲁 波人民陪审员  孙晓庆人民陪审员  张巨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