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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方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22号原告李某某,男,1928年6月20日生。原告方某某,女,1930年7月7日生。被告李某甲,男,1948年腊月初三生,系原告长子。被告李某乙,女,1951年11月20日生,系原告长女。被告李某丙,女,1954年4月15日生,系原告次女。被告李某丁,男,1955年10月生,系原告次子。被告李某戊,男,1958年12月生,系原告三子。被告李某己,女,1963年3月15日生,系原告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方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贾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