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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知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广仁医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广仁医院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知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广仁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黎明。委托代理人:陈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李欣。上诉人杭州广仁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仁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知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3日,富尔特公司在财团法人台湾网络资讯中心(twnic)注册网站www.imagemore.com.tw,以展示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行使相应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2013年5月27日,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伟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打印、保存相关网页上相关信息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1793号公证书显示:刘庆伟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登陆www.imagemore.com.tw网站,在该网站上有编号为19633012、19635011、19635033、19643001、19570073、a150015的涉案图片、上述图片上均有“imagemore”水印,同时在图片信息下方附有如下版权声明:“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登陆域名为www.hzgryy.com的网站,显示在该网站上发布的六篇文章分别对六张涉案图片进行了使用。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并进入公共查询页面,输入www.hzgryy.com,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广仁医院。在原审庭审中,广仁医院认可使用在www.hzgryy.com网站上的涉案图片与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编号为19633012、19635011、19635033、19643001、19570073、a150015的图片大致一样,但陈述上述图片系从百度网上搜索下载。广仁医院成立于2004年5月1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诊疗。2013年6月10日,富昱特公司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富昱特公司委托该所律师李欣作为本案代理人。2013年7月4日,富昱特公司以广仁医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仁医院: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富昱特公司侵权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律师费);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富尔特公司是专业的图片供应商,“imagemore”创意图库是其自制自有的图片品牌,涉案六张图片均在公司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进行展示和推销,图片上均有“imagemore”的水印,即富尔特公司的署名,在图片下方的版权声明中明确载明版权属于富尔特公司所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因此,富尔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富昱特公司基于富尔特公司的授权对上述图片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同时有权对在授权之前及之后可能侵犯上述图片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故其是本案适格原告。经过核对,广仁医院使用在www.hzgryy.com网站上的六张涉案图片与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编号为19633012、19635011、19635033、19643001、19570073、a150015的图片大致一样,广仁医院对此亦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之规定,广仁医院未经许可,在其网站www.hzgryy.com上使用了涉案图片,其行为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广仁医院从百度网上搜索下载涉案图片,且系用于宣传,未曾出卖用于营利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广仁医院从百度网上搜索下载涉案图片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即使上述事实能够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将案涉图片使用在广仁医院公司网站上的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仍构成对富昱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故对于富昱特公司要求广仁医院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因富昱特公司并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制作的难易程度、图片的独创性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原审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六张图片均为摄影作品,拍摄时间为2004年至2006年期间;(2)广仁医院成立于2004年5月1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经营范围不涉及图片的创作、展示和销售;(3)公证书显示使用六张涉案图片的文章均发布于2012年期间;(4)富昱特公司为本案诉讼聘请了律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判决:1、广仁医院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公司网站www.hzgryy.com上删除涉案图片作品;2、广仁医院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元,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富昱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富昱特公司负担人民币200元,由广仁医院负担人民币400元。宣判后,广仁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误。1、富昱特公司未提供涉案图片原始来源,无法证明其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广仁医院使用网络公众平台上的图片用于宣传不构成侵权,广仁医院下载涉案图片时图片上未标注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字样,广仁医院系在百度搜索得到涉案图片,有合理理由认为该图片可以免费使用且无需经过许可,富昱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原审判决赔偿金13000元没有依据,富昱特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图片价格,且涉案图片拍摄时间为2004年至2006年间,因互联网络即时性特征,应认定上述图片已经传播7-9年,且涉案图片内容普通,故其价格不应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3)杭滨知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富昱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富昱特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审核双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后,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结合富昱特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图片均系借助相机在胶卷上记录静物或人物形象,属于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富尔特公司网站www.imagemore.com.tw的涉案摄影作品上有“imagemore”的水印,即富尔特公司的署名,标注了版权申明,结合富昱特公司提交的电子图片,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六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网站显示涉案作品的拍摄时间均在2004至2006年间,涉案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期内,富尔特公司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富尔特公司对富昱特公司的授权,富昱特公司取得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及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富昱特公司依法享有诉权。对于广仁公司主张富昱特公司未提供涉案图片原始来源,无法证明其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广仁医院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其使用图片的合法来源,故广仁医院未经许可,在其网站www.hzgryy.com上商业性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制作的难易程度、图片的独创性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杭州广仁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王 昭代理审判员  申正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