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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