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