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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素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范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素珍,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素珍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素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0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素珍窜至本村邻居卢XX家,入室盗窃现金1500元钱。案发后,赃物已返还。指控张素珍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张素珍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检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收到条,破案经过,证人卢培忠证言,失主卢XX陈述,被告人张素珍供述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素珍以非法占有为目���,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素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素珍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范甫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