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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黄文彬诉傅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彬,傅青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443号原告黄文彬,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傅青海,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彬与被告傅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彬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青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彬与被告傅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文彬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青海的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彬撤回对被告傅青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应才 来源: